10月20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设置“
自助药房”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通知》(冀医保办〔2023〕36号)。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医保局于2022年5月印发《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将门诊待遇由定点医疗机构延伸至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发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功能,打通参保群众购药最后一公里,让参保群众全天24小时享受更方便快捷的医保定点购药服务,结合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省医保局决定依托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在全省开展“自助药房”设置工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
自助药房”设置条件。“自助药房”是指以门诊保障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为主体,依托实体药店在所需场所设置的能为参保群众提供24小时服务的自助售药设备。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自愿申请设置“自助药房”。“自助药房”的“进销存”系统须与所依托的实体药店直连,实现“进销存”一体化管理,执行所依托的实体药店的价格政策和支付政策。
(二)“自助药房”设置范围。1.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置自助药房”,销售药品限国家谈判药品;2.门诊保障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均可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商超、大学、办公区域等设置“自助药房”。“自助药房”要合理配备供应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常见病用药等医保目录内药品,满足参保群众日常用药需求和紧急使用。
(三)做好信息系统对接。“自助药房”须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实现处方流转,完成处方购药、门诊统筹等医保结算。
(四)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自助药房”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协议管理和监管范围,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办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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