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全区执行新规:
自动售药机卖药大放开,不仅可以销售甲类非处方药,还可以在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商业区、边境地区等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
为满足边境地区、旅游场所、居民区、商业区等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促进药品零售新模式发展,西藏自治区药监局于近日制定并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
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依托实体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药品销售点。零售连锁总部依托连锁门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连锁门店延伸销售点管理。
同时,
自动售药机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方便于民的原则,依托自身实体药店或连锁门店的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也可在注册地址以外如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商业区、边境地区等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
至于设置数量《规定》明确,应与依托的实体店或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设置地点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店或连锁门店的注册地址所在市县(区)级行政区域。设置自动售药机的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此外,《规定》还强调,自动售药机仅销售非处方药。不符合自动售药机储存条件的药品以及有特殊或者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置于自动售药机销售。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应当提供执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服务,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药品。
除西藏自治区外,目前已有很多省份如:海南省、山东省、江西省、河北省、江西、西藏、河北、湖北等多省发文明确,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居民聚集区(机场、车站、码头、社区等)内开设24小时自动售药机,采用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以满足市民多元化及个性化的用药需求。目前针对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还不统一,有的地方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有的地方允许销售甲类非处方药,还有的地方允许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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